近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会议现场
《办法》共分为七章五十二条,涵盖了总则、工会组织、权利与义务等多个方面。该办法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关键领域建立了系统的制度机制。
在工会权利方面,《办法》明确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要求企业公开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集体协商方面,工会需代表职工就重要事项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提到县级以上总工会应与平台企业建立协商机制,就劳动强度等问题展开集体谈判。
监督与争议处理方面,《办法》要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违规行为。此外,企业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通知工会。在源头参与方面,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时需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与同级工会的工作会议制度。
义务层面,《办法》要求工会积极履行职工服务职责,组织各类普惠性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同时强调工会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处理职工意见建议,并通过多种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帮助。
在经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月拨缴工会经费,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并对基层工会的经费保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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